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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9日 17:56  |  查看次数:[]

序 言

河西学院发端于1941年创立的甘肃省立张掖师范学校;1958年成立张掖师范学院;1959年改办为张掖师范专科学校;1962年调整为张掖师范学校;1978年恢复张掖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张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将原张掖农校(与张掖师范学校同年成立)和张掖地区职业中专并入;20015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改制为河西学院;2014年原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张掖市人民医院并入河西学院。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遵循地方应用型大学建设发展规律,秉承“立足河西、面向甘肃、辐射周边”的办学定位,坚持“做河西文章、出特色成果、建丝路名校”的发展方向,践行“以人为本、知行合一、止于至善”的治校理念,积极推进“转型、提升、发展”战略,致力于把河西学院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人民满意的教学型、地方性、应用型河西大学,成为甘肃特别是河西地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基地、文化传承创新基地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西学院,英文名称为Hexi University(英文译名缩写为HXU)。

学校网址为http://www.hx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张掖市北环路846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校本部校区、医学校区、附属医院和农业科技园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可适时调整办学场所及其功能。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按需求发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并根据社会需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学校办学规模控制在21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直接能够为教育、卫生、生产、建设、管理一线服务的基础扎实、特长突出,具有健康体魄与人文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开展应用性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尤其是地区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凝练方向、汇聚队伍、构筑基地,组织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加强与企业和行业的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努力为国家、尤其是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识贡献。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推进思想文化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根据办学定位、学科基础和社会需求,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坚持以师、农、医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专业设置涉及教育学、农学、医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评估,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河西五市(张掖市、武威市、金昌市、酒泉市、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教辅和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国家提供的资产、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其他科研、文化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借有助学贷款者须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编制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内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西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师生员工的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

(九)其他党内规章或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在学校党委全委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章程,制订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适时修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河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学校中层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和学校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执行、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院(部、处、室)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

行政监督机构与中国共产党河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和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审议并决定学科设置与评估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等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对涉及学术的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本科教学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指导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本科教学水平及其他相关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教师以及部分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对涉及学术的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研究院)、处(部、室)等为单位,依据其章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校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制定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置方案,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行政规章和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重要学术事项,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治理形式。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院长人选通过竞聘、公选或委任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定内部工作规则,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学院人员的聘任、管理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分党委)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重要学术性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津贴分配、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员工人数低于50人的学院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员工大会。

第六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四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院长负责制。附属医院医疗业务受地方卫生部门指导和监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指挥管理。

第六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整合学术组织。发挥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的作用,凝聚学科方向、增强学科间有机联系、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学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办学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指导、筹措办学经费以及拓展对外关系,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投入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管理试行国家统一所有、高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章 校训、校风、徽章、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明德尚美,求真笃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风:文理兼修,德才并重。

第八十五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绿底黄字。

第八十六条 校旗为红色旗面,旗面正中为白色中文校名。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河西学院之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61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后予以发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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